压力容器使用注意事项

一、压力容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压力(P)≥0.1Mpa
  2. 容积(V)≥0.025m³
  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并登记造册,由上级主管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二、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
       专人保管,固定地点安放,不准随便挪动,容器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三、在用压力容器应有完整良好的安全附件并定期检查检验。

  1.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每半年更换一次。
  2. 空压机每次使用应同时对外泄压阀进行排气试验,压力调整不准超过规定压力且开启灵活方可使用。
  3. 每台压力容器至少得装一只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安装在明显处,且应严格定期检查,有良好铅封。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停止使用:(1)指针不能回到限制钉处或指针在无压时距零位超过允许误差;
    (2)表盘玻璃破裂或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泄露或指针松动;
    (5)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四、回收和封存
       对长期不用或较长期可能不用的压力容器由实验室与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回收或原地进行封存,如要重新使用应重新检验登记后方可使用。
五、登记检验
       压力容器购置入库同时,应到闵行区技术质量监察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25号)办理登记或检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