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1-04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动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学校实验动物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动物实验应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学术、伦理与使用三个委员会为动物实验开展评估、审核等决策咨询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负责实验动物的安全监管;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校级实验动物设施内动物实验安全管理;二级单位负责实验动物校内运输及各自楼宇内的临时动物实验(不超过24小时)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上海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国家标准等;国家及上海市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 实验动物的采购与运输管理

第七条 实验动物应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具备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原则上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购买;非生产许可单位来源的实验动物,需经过生物净化后方可进入动物设施。

第八条 动物运输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动物福利,使用专用运输笼。校区内短途运输需固定,避免动物掉落逃逸,校区间长途运输应选用专用车辆。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不同品种、品系、等级的实验动物。

  • 实验动物的饲育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动物饲育与动物实验操作应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使用的笼具、饲料等设施和用品应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

第十条 动物实验操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饲育与动物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实验过程中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实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动物实验必须经过学校实验动物伦理与使用委员会(以下简称IACUC)批准后方可开展。如无特殊实验需要,同一实验室内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动物实验涉及放射性研究的,应在实验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实验,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动物实验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应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BSL)或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ABSL)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四条 因特殊实验需求,实验动物离开屏障设施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与动物实验操作的人员,应重视和维护动物福利,终末实验结束后必须对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

  • 实验动物的防疫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患传染性疾病、严重过敏症等的人员,不宜从事相关实验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定期开展人畜共患病原体的监测,实验动物发生异常或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死亡原因不明或疑似传染病引发的死亡,应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组织应装入专用袋中,存放于专用冰柜内,统一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动物实验相关废弃物、感染性动物相关废弃物必须灭菌后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九条 发生实验动物疫情时,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学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和所在区卫生健康或农村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进出口或需要使用野生动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IACUC要求定期开展实验动物的安全与动物伦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动物实验等处理。严重违规或未按要求执行整改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科研课题和奖项。造成安全事故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