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委组苏字[2003]97号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最基层的组织。学生党支部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保持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生力军,是党团结、引导青年学生成为"四有"新人的战斗堡垒。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纲要》和第十二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1.学生党支部原则上建在班上,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班级,要成立党支部;不足三人的,可由若干班级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2.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七人的,只设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包括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报组织部备案。
3.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关键在于支部委员会的建设,特别是注意选好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威信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具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的党员学生或教师担任。支部委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做出表率。支委会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使之成为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班子。
4.积极探索在学生生活园区和学生社团建立学生"工作党支部"的工作,并处理好与院系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分工和协调等关系。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党员和普通同学,努力完成学习、学生工作和科研等各项任务。
2.健全党内生活制度,采取支部自查和分党委(党总支)督促检查的方式,保证党内生活制度落到实处。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4.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5.关心和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班委会和团支部、生活园区和学生社团等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活动,支持学校各部门在学生中开展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其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严格党内生活制度
1."三会一课"(党员大会、支委会和党小组会)制度,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形式,也是党的优良传统。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
2.组织生活制度,是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的重要保证。党员组织生活必须坚持思想性、政治性、严肃性、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同时要不断创新,做到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保证每月至少一次。
3.联系同学制度,是党支部建设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单位同学、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党员汇报制度,是党员自我监督和组织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党员一般每半年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保证和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四条 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
1.教育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经验,自觉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主义思想的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教育党员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和公民道德,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共同创建校园精神文明。
3.教育党员加强组织观念,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按期缴纳党费,履行党员责任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利益,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党员管理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过程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有关材料归档等项手续,加强对延期毕业和离校、出国出境等学生中的党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好党内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五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组织和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开展活动,建立党员分工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切实落实"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措施,积极做好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进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学习的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质量和规模宏大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指导团支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3.按照上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正确把握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加强预备党员培养和考察力度,教育预备党员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附 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如与中共中央、上海市委今后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中央和市委的规定为准。
2.本条例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